掌上书苑
书库
软件
论坛
登录
注册
中華民國民法(繁體版)
作者:
中華民國立法院
分类:
专业书籍
评分:
简介:
展开
民法總則施行前,有民法總則第十四條所定之原因,經聲請有關機關立案者,如於民法總則施行後三個月內向法院聲請宣告禁治產者,自立案之日起,視為禁治產人。
民法總則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,已為禁治產宣告者,視為已為監護宣告;繫屬於法院之禁治產事件,其聲請禁治產宣告者,視為聲請監護宣告;聲請撤銷禁治產宣告者,視為聲請撤銷監護宣告;並均於修正施行後,適用修正後之規定。
下载/推送
收藏
报错
您可能也喜欢
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 JTG H20—2007
房子这样卖才对(节选)
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
2010年注册税务师教材-财务会计
还没有人评论哦!
您需要
登录
后才能发表评论哦!
请稍候...