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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发布国家标准《矿山电力
设计规范》的通知 建标[1994]572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〔1986〕250号文的要求,由原机械电子工业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《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》,已经有关部门会审。现批准《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》GB50052/95为强制性国家标准,自一九九六年五月一日起施行。原国家标准《工业与民用供电系统设计规范》GBJ52/83同时废止。根据国家计委计综(1987)2390号文的要求,由煤炭工业部主编,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国家标准《矿山电力设计规范》已经有关部门会审。现批准《矿山电力设计规范》GB50070-94为强制性国家标准,自一九九五年四月一日起施行。原国家标准《矿山电力装置设计规范》GBJ70-84同时废止。 本规范由煤炭工业部负责管理,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煤炭部北京设计研究院负责,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。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四年九月十日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