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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发布国家标准《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》的通知
建标[1992)354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[1986]250号文的要求,由化工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《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》,已经有关部门会审。现批准《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》GB50058—92为强制性国家标准,自一九九二年十月一日起施行。原《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力装置设计规范》GBJ58—83同时废止。 本规范由化工部负责管理,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中国寰球化学工程公司负责。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。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二年六月九日 |